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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創作品被盜用也會受到法律保障嗎?(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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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資訊科技都發達的年代,大家都習慣在網路上看新聞。只要追蹤一粉絲專業或下載一個APP,就能馬上知道有甚麼大事發生,買報紙的人相較以往減少了很多。

也因為網路的方便,大多數的記者都改用網路發布新聞。我們不得不說,用網路更新時事真的很方便,許多網路記者會在消息剛出來,還沒有其他資訊的情況下,就先丟幾行字作為「及時資訊」帶過,等到線索和情報越來越多時,再寫一篇內容更多的主要新聞內容。甚至有些網路媒體還會將同一個事件切成好幾則新聞,當作「連載」來更新。這些做法當然有好有壞,但只要有民眾願意買單,就不能否定他們的行銷策略。

有些記者為了撰寫新聞方便,會在網路上搜尋適合的圖片來做為新聞的附圖,以吸引民眾點閱。但在使用圖片前卻沒有與作者建立好溝通,在對方毫不知情的狀態下就將他人作品拿來使用

如果是正能量的新聞也許還不會有意見,萬一是給人帶來負面觀感偏向八卦類的新聞,圖片所有人通常都會感到很傻眼吧?面對這種狀況,原作者只要能證明自己是那張圖片的所有人,原則上都是告得贏的。即便對方是有錢有勢力的新聞媒體,也不能任意盜用他人作品

 

如果是二創作品呢?
單純出於興趣「重製」他人作品,並非原著,也沒有拿來作為營利用途。卻在未經同意的狀況下被拿來使用收益,這樣的狀況能提告嗎?

什麼是「二創?」

礙於可能有部分讀者不知道二創的意思,筆者在這邊簡單介紹一下二創的意思。拿全世界都認識的米奇老鼠來說,迪士尼公司推出的米奇圖文都是「原創」,很喜歡米老鼠的小朋友在圖畫紙上畫了一隻米老鼠,不管畫得像不像,那不是迪士尼公司授權的作品,就屬於「二次創作(簡稱:二創)」。

但是大家知道嗎?如果在沒經過他人同意的狀況下就將其他人的作品拿來「使用」,不論是看著畫、描圖、影印、Cosplay,只要沒經過所有人允許就二次創作他人的作品,都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91-1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當然,普通自己畫著玩原則上是不會被告的,站在商業的角度,有人重製自己的作品,就代表自己的作品還有一點小名氣。只要沒拿來賣錢,或影響自己的收入,都會將其他人的二次創作視為對自己有利的宣傳,不會這麼無聊對二創者們提告。

 

著作權法上關於二創的規定

法律(著作權法第44條~第63條)規定,只要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就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作者無法提告

第65條也特別指出,在判斷有沒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時,應該注意以下四點: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自己畫著玩,沒賺取任何報酬對整個市場的影響也不大,這屬於「合理使用」,通常都法律責任(除非作品有透劇性質讓人看了後就不太想去購買原著)。但如果是同人繪師,想將二創作品出版成畫集販售,這就要先問過原作者(版權所有者)的意見,得到對方的同意才能拿來營利

 

誰可以對二創營利者提告?

就算我們知道某個二創營利者可能涉及違法侵害著作權,但我們不是原作者,無法得知對方有沒有經過原著的授權。所以碰到這種狀況,旁人唯一能做的也只有「通知原著」。原著知道後要不要提告也不關我們的事,更沒有所謂的 「代位提告」(說不定作者願意只是你不知道)。

所以千萬不要因為忌妒別人很會畫圖可以靠二創賺錢就想他們,除非你是原作者,不然你根本沒提告資格

為什麼沒資格提告?因為你不會因為他二創賺大錢就受到損害啊!
你不爽?覺得內心受到傷害?那也是你個人問題。

 

合理使用的二創作品也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嗎?

因為是合法使用,所以二創者的權利當然也會受到保障

合法二創作者的本意只是將喜愛的動漫角色拿來臨摹,作為興趣娛樂,沒有拿來營利的意思,卻被一些「有點懶惰的記者」直接拿來當作附圖,吸引民眾點入網路新聞網址賺取廣告費(大部分的網路新聞點開來都會穿插著大量很難關掉的廣告……),這如果原著真的追究起來,會害自己也陷入法律危機內。

或許有些媒體會表示,那些圖片也是從其他非法使用者那邊得到的,並不知道那是二創作品,就這麼對自己提告也很冤枉,有時候在寫新聞時根本沒那麼多賢功夫查證。其實合法二創者真正需要的也只是「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根本不在意那圖片的取得管道,也不會吃飽太閒跑法院提告。只要媒體願意將「盜來的圖片」刪除,二創作者也會願意撤回告訴

但如果媒體被二創作者告知希望可以撤除盜用來的圖片卻還是不願意配合,那恐怕無法避免被提告挨罰了,甚至還會被其他媒體拿來寫成報導。這不是二創作者小氣,他們也只是想捍衛自己的權利

 

希望看過這篇文章後,大家都可以對合法二創有一定的認知。二創者們在營利前也要避免侵害原作者權益。另外,合法二創者如果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人拿來做為非法用途,也要站出來替自己發聲,以免被捲入更麻煩的事件內損害到自身名譽。

因為每個人碰上的狀況不盡相同,筆者不方便一一列舉。只能請還有其他與二創方面相關疑問的朋友們主動撥打下方免費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讓專業律師針對您的問題解答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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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損害賠償行政法標籤: 

手繪的方式臨摹他人作品不算抄襲?

 

台灣有個知名工作室曾發生過以手繪照抄知名作品,並且拿來商用而在網路上遭到撻伐的事件,該工作室的執行長表示,當初手繪是為了避免版權問題,也承認有疏失,承諾以後會更加注意,並積極嘗試直接買版權或告知原作。然而,如果是拿來照抄的作品商用,會構成什麼法律責任?如果是在授課時以他人作品為範本,與學生們模仿他人作品製作,是否也構成侵權行為?

 

手繪照抄繪構成什麼法律責任?

 

在法律上,抄襲只是一種口語的說法,法律將行為分得很細,像這種行為可能構成的責任包含了《著作權法》第91條的重製與第92條的改作,著作權遭到侵犯的當事人除了可以因此向對方提告「侵犯著作權」之外,侵權行為若屬實,也能針對他們的商用行為,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行為請求賠償

  • 重製是用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複製作品的權利。
  • 改作是以其他方法將原作品改寫或創作的權利。
 

上課時模仿他人作品來練習有法律責任嗎?

 

根據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只要不構成財產權的侵害,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就像孩子或粉絲喜歡一些作品,自己在家模仿畫出來,這類行為基本上都是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在主張合理使用的時候,法院必須考量是否維商用或非營利目的、以及著作性質占整個作品的比例、跟這行為造成的結果對市場與價值會構成什麼影響。而上課時模仿他人指示練習的方式,正常情況下在授課中模仿他人作品只是佔了極小比例,且不是主要盈立方式,所以不太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著作權只保護具體表現、不保護抽象概念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只保護「表達」、「具體形式」,也就是能由人類感官感受得知其內容的部分,繪畫通常主要是看構圖的相似程度、畫面編排方式;而像是思想、概念、原理…等這種抽象的東西,或許在學術上可能違反學術倫理,但未必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就像你覺得進擊的巨人很有商機、於是以商用漫畫形式畫出了進擊的巨狗,除非整個表現出來的畫面相似度太高,否則就很難構成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

 

作品遭到抄襲要如何提告?

 

首先要確認對方是否為台灣人或台灣公司,如果是在台灣就千萬不要打草驚蛇,請快速、謹慎的默默存證 + 公證,蒐證有很多小細節要注意,包括要將網址、時間日期…等都截取在同一畫面,如果是認真想提告並要求賠償,其實要注意的破綻還有很多,幾篇文章要說清楚很難,寫了大家也不會有興趣看完(可以寫幾百頁),實務上有太多案例靠辯護律師讓證據失去證明能力,所以您如果需要這些寶貴的經驗,隨時歡迎來電諮詢!

如果被外國人抄襲怎麼辦?

 

至於如果侵權的人或公司是在國外,根據法律的「屬地原則」,如果對方在國外,基本上就只能去對方所屬的國家提告,而我們能協助的就是幫忙蒐證,並將抄襲的所有證據都備份、寄給對方要求他們下架、刪除,否則就會在網路上大肆宣傳他們的惡行惡狀等方式,直接打擊他們名聲,是比較實際的作法,除非您吞不下這口氣、而且本錢雄厚,再來考慮告到國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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