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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發存證信函來要回以前送的禮物該怎麼辦?

 

 

當您收到前夫的律師發的存證信函,要你還他離婚前放在家裡的東西時,即便明顯與事實不符,也千萬不要不予理會,否則後續會變得很麻煩。因為存證信函常被用於法律上的事證,也是要求行使權利的告知行為,而如果是向你要回結婚時的聘金,原則上他是不能這麼做,但如果這部分也有收到存證信函的話,最好也要依據事實反駁,因為這有可能是對方或對方律師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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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與事實不符該怎麼辦?

對方會寄出存證信函,很有可能是打算用存證信函來申請支付命令,或者把這個做為刑事侵占罪的間接證據,雖然對方有可能是出於善意通知,但果都請律師寫存證信函,基本上就不太可能是善意通知了。因此,最安全的做法就是您也要寫存證信函回函,並且將彼此的存證信函留存至少兩年,因為原則上刑事告訴的效期為六個月,民事訴訟則為兩年,如果在這期間您沒保存好證據,哪天對方突然申請支付命令,或是提出刑事告訴時,您會吃上大虧。

提醒:存證信函內容如果不太對勁,有出現任何看不懂的地方,最好諮詢專業意見在回函,回函內容用字要斟酌,以免對方利用文字上的漏洞來找麻煩。

如果前夫提告侵占罪怎麼辦?

對方若要提告,您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對方先提出能證明物品在離婚前就留在家中的證據,並要求對方證明你悉知物品存放在家中何處,不過這是比較單純的預設立場,因為您不知道對方是否有聘請律師,或是私下是否已經有向律師付費諮詢過,因此早就擬定好訴訟策略

比如對方當時離婚前放什麼東西在家裡?如何證明這是他個人的?雙方當時如何處理離婚的財產?是否有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或是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等等,這些都可能或左右官司的勝敗,也可能是打破對方訴訟策略的關鍵提問!因此,還是要以實務狀況及法官認定為準。若有不放心的地方也可以隨時撥打免費法律專線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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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刑事侵占罪告不成,也能告民事不當得利

就算侵占罪不成立,對方仍然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返還不當得利,如果是要你返還他放在家裡的東西,處理方式原則上跟上述類似,而如果是聘金、聘禮,一般來說都是送給對方的贈與物,在法律上贈與物不論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還是對方事後反悔,只要是正當的方式取得,基本上都沒有返還或拿出來分配財產的必要。

聘金、聘禮是「附條件的贈與」

附條件的贈與,意思就是我送你這東西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履行婚約」,如果只是訂婚,原則上對方可以要回,但如果婚已經結過了,即便已經離婚了,對方也不能再把錢或東西要回來但是!如果是房車這種高價的資產,就很難說了,雖然原則上不可以,但對方可能會蒐證試圖證明你是為了能過戶房子到自己名下才故意結婚,並已經計畫好拿到東西就要開始搞離婚,而這種高價物自然值得對方聘請律師,並且把案件弄得很複雜,面對這種較麻煩的案件,建議謹慎處理,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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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對方別有居心!

前夫請律師寄存證信函可能只是一種手段,目的並不是要拿回什麼東西,而是別有居心。因此,如果前夫有什麼精神上騷擾行為,建議您蒐證後聲請保護令,尤其如果是找藉口要進入您的住處,建議別輕易答應,我們永遠不知道對方離婚後可能在打什麼算盤,有什麼法律問題,就用法律解決就好,有安全上的疑慮可以請警方協助,若警方不能提供實質協助,也可以撥打免費法律諮詢了解該怎麼做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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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要返還禮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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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有位許姓男子花了439萬買了輛車牌號碼是自己生日的保時捷跑車送給女友李女當生日禮物,分手後卻對女友提告侵占罪。他表示只是將車子借名登記在李女的名下,並沒有送她的意思。但檢方事後發現,那輛保時捷的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捐都是李女在繳納,便給予不起訴處分。
其實這對情侶已經不是第一次為了這種事鬧上法院。從分手以來,許男已經提出好幾次告訴,要求李女把鑰匙、名錶等物品歸還。這輛保時捷許男也多次提出再議,已經被檢方給出了5次不起訴處分。
許男說自己是為了節稅才把部分名車登記在李女名下,但李女表示那輛車是許男送自己的生日禮物,當年還親自挑選了顏色與車款,車行銷售員也證實此事。法官便繼續給予不起訴處分。

其實這樣的狀況還算常見,不少情侶在分手時會不斷要求對方歸還熱戀時送給對方的物品,甚至還因為對方不願意歸還鬧上法院。也不是說不體會當事人的感受,但這樣的狀況怎麼聽起來有點像「輸不起」?還愛著的時候不斷花錢、掏心思討好對方關係,後來因為追求不成或分手才感到後悔,覺得至少要拿點東西回來。

 

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9 年上字第 171 號(侵占罪與竊盜罪的區別)

上訴人受甲地郵局之委託,將其鉛子封固之郵袋運往乙地,在運送途中,對於該整個郵袋,固因業務而持有,但其封鎖郵袋內之各個包裹,仍為託運人所持有,並非上訴人所得自由支配,乃將鉛子封印拆開一部,抽竊袋內所裝包裹,實與侵沒整個郵袋之情形不同,應成立竊盜罪名

侵占和竊盜不同,雖然都是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但竊盜罪是趁人不注意將別人的物品偷走,侵占罪則是因為物品剛好在自己手中,就順便占為己有。

許男想提告李女侵占,也是因為李女趁著「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將物品據為己有。整個行為上屬於侵占而非竊盜。只是後來被證實為那是許男在交往時送李女的禮物,才會變成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的不起訴處分規定,李女屬於「行為不罰」,簡單來說,李女根本沒罪,不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一項(再議之聲請及期間)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刑法原則上是一事不再理,但如果碰上新事證或告訴人聲請再議,就能重複請檢方偵查。

 

為了跑車提了好幾次再議,這位許先生可以說是很執著也很有耐心呢!但既然都有車行的銷售員作證了,想告成恐怕很難。即便檢察官起訴了,到了法院那邊法官還是可能判許女無罪。雖然刑事訴訟不用付裁判費,但律師費和時間都是另一種成本啊!

如果碰上了類似的狀況,讀者們可以先透電話諮詢的方式和我們討論。讓我們的專業律師來幫忙評估您的狀況是否有告成的可能性,以免投入的大量時間與精力都白費掉了。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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