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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單從法條上來看,結婚只要找兩個證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再手牽手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就能完成,不會牽扯到太多複雜的法律問題。如果只是講究形式上的婚姻,那的確只要找兩個證人簽名即可,希望這段婚姻可以長久,在這邊還是建議找專業領域的律師進行婚前諮詢,好替婚姻關係做保障。

 

何謂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為結婚前取得與結婚後取得(贈與或繼承等無償取得財產不包含在內),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婚後財產會隨著選擇的夫妻財產制不同來決定離婚時雙方可以各自拿走多少財產

夫妻相安無事攜手共度一輩子,永遠不會面臨婚後財產分配的問題,這自然是最好的。但如果是難以維持下去的婚姻,就不得不正視眼前的問題了。

【延伸閱讀: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種類(民法親屬)

 

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婦

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這是台灣大多數夫妻選用的財產制,與其說是選用,倒不如說是「大多數人都沒有想到要用契約特別約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狀況下,法律只好將兩人的財產制默認為「預設值」,也就是「法定財產制」。

【延伸閱讀: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民法親屬)

 

法定財產制在離婚後會有什麼後果呢?

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後(離婚),會將兩人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加總平分,原則上就是剩下的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將多出來的部分移轉給相較弱勢一方,以達到兩人離婚後財產上的平衡

考量到一段婚姻關係中,可能會有配偶其中一人在外工作,另外一方則是全職家管,沒有任何收入。雖然家管在婚後沒有工作賺錢,但我們還是無法抹滅他們對一段婚姻的貢獻,沒有理由讓沒收入的一方在離婚後完全沒有任何金錢好過接下來的生活,才會做出這樣的規定。

【延伸閱讀: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民法親屬)

 

約定財產制有什麼選擇?

我國法規上允許的約定財產制有兩種「約定分別財產制」與「約定共同財產制」。前者將兩人的婚後財產完全分開,後者則是完全加總,這聽起來很極端卻又很乾脆。雖然從字面上看來,這樣的決定有點太過絕對又硬性,但有些夫妻其實比起法定財產制更適合約定財產制,只是自己沒發現罷了。

【延伸閱讀: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民法親屬)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民法親屬)

 

在婚前約定夫妻財產制不等於預設離婚財產

在談論愛情契約時,我們曾經說過不能在契約中提及將雙方會將離婚作為將來的打算。但夫妻財產制卻是決定離婚後雙方財產分配的重要關鍵,這中間似乎產生了矛盾?

其實,夫妻財產制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將來離婚做打算,而是「保障配偶各自的財產權」。財產差距懸殊的夫妻透過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可以避免對方是希望可以在離婚時挖走一大半婚後財產而「騙婚」。而合夥一同開創、經營家族企業的夫妻,也能透過約定共同財產制來保障攜手打下的「江山」永遠都是一人一半。

 

讓專業人士介入 選擇適合的夫妻財產制

大多數人對民法上的夫妻財產制充滿著未知與不安,透過與專業律師建立連結來找出真正適合自己與另一半的夫妻財產制,好讓兩人的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時更多一分保障。

 

透過婚前諮詢將一切可能發生的狀況做模擬與討論,以免婚後因為事前可以解決的事沒有做好良好規劃而兩人鬧翻、走向離婚一途。萬一因為離婚諮詢沒談好而雙方撕破臉無法結婚,那也會比生下孩子後勉強維繫婚姻來得好。婚前諮詢不僅是對自己的保護,也是對子女和整個家庭將來的保護。

晚晴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隊會憑藉著多年的實務經驗,替客戶們做婚前的諮詢與把關,幫助還不確定是否準備好可以安然進入婚姻的您可以在婚前做足功課,以防將來婚後才冒出讓人措手不及的難題。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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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怎麼算?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當雙方離婚之後,婚後財產較少的,也就是通常被認為是較弱勢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分配婚後的財產。立法的初衷也是基於承認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上的貢獻,避免婚後非負責主要收入的一方,因為照顧家庭而成為離婚後弱勢的一方。

 

剩餘財產分配適用時機

根據民法第 1030-1條第二項規定
適用時機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為離婚或其中一方逝世,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請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而請求的財產不包含以下: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 結婚時無書面約定其他婚後的財產制

誰具有請求權?

只有離婚夫妻當事人有資格行使這權利,原則上不能讓渡給別人或被繼承。另外這項請求權只有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能享有,若無特別約定的夫妻,在法律上都屬於法定財產制。不過因為很少人會特別去登記,因此成為了台灣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

剩餘財產的分配方式

夫妻離婚後,於婚後得到的現存財產扣掉婚後債務如果還有剩餘,必須平均分配。婚後財產不包括無償取得的財產(繼承而來的財產、公益彩券中獎得到的獎金)和慰撫金。

舉例:夫妻離婚時,丈夫有財產100萬、負債20萬,妻子有財產20萬無負債,則兩人的婚後財產分別為丈夫80萬(100-20),妻子為20萬,兩方平均分配後雙方就各有50萬(80+20=100,100/2=50)。

分配方式不公平的情況

若分配方式不公平,可根據民法第 1030-1條第二項規定:請法院介入評估,是否調整或免除配額。但是必須提出相對的證據證明,比如丈夫成日遊手好閒,甚至經常外遇,而妻子每天努力工作賺錢養家,只要能提出適當的證據,得到法院的採信,就有機會獲得調整甚至免除。

時效性

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時效性,若知道差額後兩年內未聲請,就會失去追討的權力。而不知道差額的狀況下,請求權時效則是五年。


智邦法律事務所有專業律師合作,離婚諮詢外遇賠償子女監護調查蒐證刑事辯護,致力於輔導民眾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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